
- 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;
- 客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;
- 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,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;
办完上述事宜,即解除供用电关系。
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,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,供电企业可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 的规定销户终止其用电。客户需要用电时,按新装用电办理。
-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,予以销户,新址用电优先受理;
-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;
-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,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,新址用电引起的 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;
- 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,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,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;
-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,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100条第5项进行处理外,自迁新 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,均按新装用电办理。
- 在用电地址、供电点、用电容量不变,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时,允许办理分户;
- 在原客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,再办理分户手续;
- 分立后的新客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;
- 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,需要增容者,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;
- 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;
- 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校验合格,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。
- 在用电地址、供电点、用电容量不变,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时,允许办理分户;
- 移表所需的费用由客户负担;
- 客户办理暂拆手续后,供电企业在五天内执行暂拆;
- 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暂拆期间,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;
- 暂拆原因消除,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,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。手续完成后,供 电企业在五天内完成复装接电;
- 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,按新装手续办理;
- 客户不论何种原因,均不得自行移动表位或暂拆计费表计。否则,将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 第100条第5项进行处理。
- 在客户交付验表费后,我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前往换表,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需校验的电 能表送计量检定中心校验。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时,验表费不退;如计费电能 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,除退还验表费外,并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;
- 客户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向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;
- 客户在申请验表期间,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,验表结果确认后,再行退补电费。
客户更名或过户(依法变更客户名称或居民客户房屋变更户主)时,应持有关证明(如:上级主 管部门的批文,工商营业执照副本,房屋产权变更契约等)向供电企业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, 并填写《更名过户单》,供电企业将按以下规定为您办理:
- 在用电地址、用电容量、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,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;
- 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及相关用电费用,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;
-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,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债务。
客户改变用电类别,必须向供电企业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,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:
-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,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,允许办理改类手续;
-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,应按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一百条第一项处理;
- 受理客户申请后,供电企业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前往现场查勘,然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更改电价;
- 在客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计量装置时,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,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,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算,分别计价。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核定一次,客户不得拒绝。
